政策问答
1、国家现在的留学政策是什么?
总方针是:“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二日发布了《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了留学工作中许多重大政策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1)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
(2)对持过期因公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为他们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也可给予办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应提出退出中国国籍,依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办理,按外籍华人对待。
(3)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换发新护照,以及退出中国国籍手续时,应予办理。如与原派出部门或单位有经济及其他未了事宜,应与这些部门或单位协商解决,不影响上述手续的办理。
(4)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只要他们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5)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6)留学人员的家属申请出国探望留学人员,应当允许,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批。
(7)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落实具体措施,方便在外留学人员回国,简化入出境手续,妥善解决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8)在留学回国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建立留学服务机构,帮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事宜,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
(9)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国家管理留学事务,应保护我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学习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给予帮助,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他们介绍我国内情况。
2、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干部身份如何恢复?
经批准,原来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干部身份,其他人员,可录用为干部。办理程序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3、各类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怎样计算工龄?
(1)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公派留学人员,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工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3)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工职一年。
(4)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5)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4、留学人员职称评聘指标如何解决?
留学人员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因指标限制不能评聘者,可由职改部门专项增加技术职务数额予以解决。对年龄在35岁以上符合任职条件申报晋升副教授或相应职务、40岁以下符合申报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相应职务的,均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5、留学回国人员怎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1)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凭留学回国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留学回国人员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2)需要跨市、县安置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教育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证明,由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护照和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在接收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获得博士学位或调整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凭省以上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明,可办理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6、 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工作怎样申请科研资助费?
(1)凡已获得博士学位(国内或国外),年纪在四十五岁以下,在国外学习或进修一年以上,回国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人员均可申请国家教委的科研资助经费。
(2)已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经工作单位审核同意后,登录中国留学网下载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资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寄送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在外留学人员,可在回国前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出申请,填写“留学回国人员科研资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由聘用单位签署意见,寄送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
上报申请表的同时须附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
(3)除了国家教委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资助经费外,还有许多省市、部委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设立了专项资助。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人事部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人事部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回国工作基金、煤炭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基金、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等。
7、留学人员怎样办理婚姻手续?
留学人员婚姻手续请参照江苏省民政厅《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8、留学回国人员怎样购买免税轿车?
为鼓励在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1992年10月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其免税限量和从境外带进的外汇额度内,可用现汇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一辆。
(1)上述人员办理购买国产汽车免税手续,须由本人事先确认需购买汽车的牌名型号及购车地点,再到所在地(下称备案地)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本人签字后,交海关注册备案,同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
①本人有效护照;
②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③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④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⑤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
⑥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海关签章的进境申报单证具有相应的免税限量和本人从境外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额度,其有效期为六个月。
(2) 经海关批准购车的申请人应持装有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第三、四联和《申请表》第四联的关封,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到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车。购车申请人应主动将海关关封交付生产厂家销售部门报当地海关拆验。并在办理购买手续之后,索回海关签发的《准购单》并《申请表》第四联妥善收存。
(3) 经海关批准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第一季度应主动将其车辆报备案地海关进行年审,年审时车辆所有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注的《准购单》并《申请表》第四联及海关要求的其它单证文件和在海关注册备案的车辆。每次签注的年审记录应有车辆所有人和海关经办人员亲笔签字。
(4)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六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如果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请备案地海关批准并补税,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并由新车主补交车辆购置附加费。已满六年的免税车辆,车辆所有人就到备案地海关办理解除海关管理手续。
(5)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车辆无故不按时报海关年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免税汽车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9、留学人员人事档案如何管理?
(1)出国前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可将人事档案转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
(2)出国后人事档案仍在原单位的,与单位解除关系后,人事档案可转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
(3)长期在国外,与原单位解除关系后,人事档案放原单位的,需将人事档案及时转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10、哪些人员可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派遣手续?
凡在国(境)外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并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在国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出国进修、合作研究一年以上者,联系好国内工作单位,可申请办理派遣和落户手续。获得大学专科学历者,在户口所在地联系好工作单位,可申请办理派遣手续。
11、如何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派遣落户手续
(一)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回国派遣、落户手续须提供:
(1)最高学历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在国外进修,须提供国外单位的进修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
(2)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国内单位接收函原件。如是事业单位录用正常出具接收函。国有企业需须出具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无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需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接收函,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业许可证)。
(4)本人护照原件及首页复印件。
(5)如跨省、市落户,须出具注销户口证明或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6)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且仍保留公职,须出具原单位同意调出的证明原件。出国前为学生,须出具原毕业学校未经分配的证明原件。
(7)留学回国人员派遣落户申请表。
(二) 博士配偶(曾出国)随迁须出具:
(1)第(一)项中的3、4、5、6、7小项。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有国内学位,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 未成年子女随迁须出具:
(1)国内出生的,须出具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出具户口本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国外出生的,须出具出生证明及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12、为什么海外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人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1)海外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办理登记手续不仅是省委、省政府针对江苏营造人才特区,为江苏经济建设做好国际化人才储备的要求,也是为广大海外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在海外或回国后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政策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服务的需要。
(2)登记手续的宗旨是从基础信息登记开始,在代表政府行为的“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与海外人才之间开启了一扇大门,进行长期有效的沟通、交流,跟踪服务。
(3)在登记和收集的基础上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进行宏观管理,为需求单位提供人才,为海外人才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13、登记对象是包括哪些?
(1)公派或自费方式赴国(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获学士以上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并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馆学历学位认证者。
(2)在国内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在国(境)外进修连续一年以上者,具有副教授以上资格,到国(境)外作访问学者半年以上者。
(3)我省选派出国(境)培训半年以上的优秀专家或党政管理人员。
14、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 通过“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登记
(2) 直接来“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登记
(3) 通过江苏省各市人事部门登记。
15、到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登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 对照登记对象的条件进行登记
(2)有变更的信息需要及时备案更新维护
16、单位如何招聘海外人才?
(1)可将需求信息送“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中心提供全套留学回国人员人事代理服务。
(2)可申请随“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赴海外招聘,或委托招聘。
(3)可通过江苏省人事厅海外联络机构进行招聘和推荐。
17、海外人才如何通过“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寻找就业机会?
(1)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可通过登录“江苏公共人事人才服务网”登记信息,该网是可为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求职、联系工作单位提供服务的窗口之一,也可通过“中心”直接办理海外人才登记后,提出就业地区和岗位意向,由中心负责指导或推荐。
(2)未回国人员可通过中心与国内的有意向单位接洽。
(3)未回国人员还可将本人情况和个人意向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传至中心,或由家属与中心联络,中心负责推荐。
18、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发布需求信息和求职信息?
可通过“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登记,由中心负责通过媒体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