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三)《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
(四)《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五)《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第96号令)。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设立非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省内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金不少于30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4、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受理范围
(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全省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
(二)中央在苏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
(三)省外单位来苏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
(四)省人事厅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人才中介机构的。
四、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二)领取、填报《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登记表》;
(三)未登记注册的申请单位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已登记注册的申请单位提交证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住所证明(自有住所的,提交产权证明;租用住所的,提交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1年以上有效期租用协议);
(六)与从业人员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从业人员的毕业证书、《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七)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包括开展服务的内容、方式、程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应作专门说明;
(八)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应提供合资双方签订的协议、章程和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信誉证明。(申请材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备齐材料报省人才中心;
(二)省人才中心对申请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
(三)省人才中心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人才中介机构的,经省人事厅审批同意后,报国家人事部备案,颁发《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人才中介机构更名、换址、更换从业人员,改变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停业、终止经营的,须提前1个月向省人才中心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新成立的申请单位要求先申领《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后登记注册,暂不能提供与从业人员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的,如其他条件符合,由省人才中心将相关情况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审批同意的,颁发《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在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将与从业人员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补报省人才中心核验,否则依法吊销《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凡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受理时间及业务电话
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30。
业务电话:025-83238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