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一)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人发[2001]49号);
(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
(三)省政府《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99]70号);
(四)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
二、受理范围
拟被省属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领取、填报经录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审批
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录用单位报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的“录用留学回国人员申请”(需
有文号)
(三)录用单位报江苏省人事厅的“录用留学回国人员为国家干部的申请”(需有
文号)
(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留学前离开国内原单位的证明
(六)以上材料需审核原件,留存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备齐材料报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
(二)材料经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初审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审批同意的,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单位即可办理录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