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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才通[2008]2号 各代理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关于及时办理<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的通知》(宁劳社医管[2008]4号)要求,为完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在我中心代办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于2008年4月1日起能持卡就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请各单位必须于2008年4月1日前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和《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并及时到我中心办理开户缴费手续。 二、已参加医疗保险,但未办理《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的单位,务必于2008年2月25日前,携带单位介绍信前往南京市社保卡经办机构(或区社保卡经办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所)为参保人员集中办理《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参保个人也可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到上述社保卡经办机构办理。 三、《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关于及时办理<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的通知》(宁劳社医管[2008]4号)在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www.njlss.gov.cn)、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www.jsrsrc.gov.cn)上公布,具体内容请各单位上网查询。
附件:1、关于及时办理《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的通知 2、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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