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医管[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金卡工程”建设,提高我市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育保险“三统三分”工作,进一步方便参加社保人员持卡就诊和联网结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我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为本单位所有参保人员办理《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并及时发给职工本人。
二、已参加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尚未办理《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的单位,务必在2008年2月25日前,为参保人员补办《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确保参保生育女职工2008年4月份就能持卡就医,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凭劳动保障证副本或单位介绍信,就近到区社保卡经办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所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办理制卡;参保个人也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区的社保卡经办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所制卡服务网点申请个人办卡。
四、如因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南京市社会保障卡》,造成参保职工不能享受相关待遇的,相关责任由单位承担。
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南京市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