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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阅读: 时间:2006-03-22 10:03:20 作者:zh 编辑:zh
 

关于申报200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宁劳社征[2006]5号

                               


 

各缴费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及《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8]269号)规定,现就我市2006年度(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申报时间
    凡在我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应于2006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所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0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规定,按职工本人确认的2005年度(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06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二)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的规定口径,所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三)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式确认。职工可直接在《南京市2006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上签名,也可在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的签名确认表上签名。签名确认表或公示资料将作为劳动保障部门评估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信誉等级的依据和职工与单位发生社会保险费争议时仲裁的凭证。
    (四)缴费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和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对瞒报、少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申报程序
    (一)缴费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拷制《南京市2006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和《南京市2006年度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进行如实填写和录入,也可从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
www.njlss.gov.cn)下载上述表格进行填录,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评为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的可进行网上申报。
    (二)缴费单位须认真核对《南京市2006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中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基础资料,如发现差错,应同时填报《南京市社会保险数据修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以办理变更手续。
    (三)凡以书面形式报送《南京市2006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的单位,应自申报资料报送之日起10日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
    四、报送申报资料
    (一)缴费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3-4项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南京市2006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2、《南京市2006年度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见附表);
    3、2005年度《劳动情况表》;
    4、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二)下列类型的缴费单位须另报送以下指定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中外合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外商投资情况表等与工资总额有关的报表;
    2、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付工资”明细帐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帐册;
    3、事业单位:《人员费用支出明细月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缴费单位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时不需考虑2006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低于下限标准和高于上限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市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进行调整。
    (二)缴费基数申报人数以各单位2005年12月结算人数为准。对2006年1月及之后进入单位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其2006年6月的缴费基数确定2006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也可按其2006年1至6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2006年度的缴费基数,但应将此类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名册另列表报送。
    (三)凡缴费单位申报的年缴费基数总额与劳动工资年报及财务(税务)报表所反映的工资总额有差异的,应另附文字说明。
    (四)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2006年7月起暂按其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将其列入稽核对象进行重点稽核。

 

 

附件1:南京市2006年度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附件2:2006年度社保申报基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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