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一)省人事厅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才[1995]27号);
(二)《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第96号令);
(三)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
二、范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报送材料
1、企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驻宁机构提交《驻宁机构许可证》及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及人员需求信息。
四、办理程序
(一)签订协议。租赁单位与省人才中心签订《人才租赁协议》;
(二)确定人员。经租赁双方共同考核,结合被租赁人才的意见,确定被租赁人才名单;
(三)调档。省人才中心出具商调函帮助被租赁人才将人事档案转至省人才中心保管;
(四)签订《聘用合同书》。被租赁人才人事档案转入省人才中心后,与省人才中心签订《聘用合同书》;
(五)划拨租金。租赁单位在协议规定的日期内将租赁费用划拨到省人才中心人才租赁专用帐户;
(六)发放工资、缴纳保险。租赁费用到帐后,省人才中心在协议规定的日期内发放被租赁人才的工资,根据《聘用合同》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七)考核。租赁期内,在租赁单位的配合下对被租赁人才进行考核,按照《聘用合同书》规定对不遵守纪律、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教育、处罚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解除合同人数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被租赁人才;
(八)办理人事业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租赁单位要求,为被租赁人才办理职称评定、户口迁移等相关人事业务;
(九)续签或终止《人才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期满时,租赁双方根据需要续签或终止《人才租赁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十)续签或终止《聘用合同书》。租赁期内,省人才中心和被租赁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期满时,根据三方意愿,可以续签《聘用合同书》,续签后被租赁人员继续在租赁单位工作。聘用合同期未满或租赁期同内,一方提出终止《聘用合同书》、经另两方同意的,可以终止《聘用合同书》,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一)发放被租赁人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应在租赁单位将租赁费用划拨到省人才中心人才租赁专用帐户,由经办人报经部长、分管主任审核,分管厅长审批后,予以发放、缴纳。
五、办理时限
凡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六、承办部门
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部
咨询电话:3238851、3238885、3238863
监督电话:3308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