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三)《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
(四)《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五)《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第96号令)。
二、受理条件
1、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人才流动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2、按照省人事厅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人才中介业务;
3、设施、从业人员、注册资金、住所等符合《设立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办事指南》中相应的受理条件;
三、受理范围
经省人事厅核准颁发《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
四、申报材料
(一)送检单位的登记注册证照(副本)、《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领取、填报《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
(三)与从业人员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从业人员的《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住所证明(自有住所的,提交产权证明;租用住所的,提交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一年以上有效期租用协议)。
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五、办理程序
(一)送检单位备齐材料报省人才中心;
(二)省人才中心对送检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遵纪守法情况。
2、业务开展情况。
3、服务场所、办公设施情况。
4、从业人员情况。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省人才中心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送检的中外合资、合作人才中介机构,经省人事厅审批同意后,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三)审批合格的,在原《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副本)背面的年检记录栏中填写年检意见,加盖“年检专用章”;审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送检单位并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江苏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吊销《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凡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受理时间及业务电话
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30。
业务电话:025-83238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