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通[2009]16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中小企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联、共青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共青团江苏省委共同制定了《江苏省2009-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抓紧组织见习单位的申报和认定,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请各地在7月15日前将具体承办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工作方案报送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联系人:李晓军
联系电话:025-83238910、83238916(传真)
电子信箱:jiangsrc@163.com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苏省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江苏省2009-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2009-2011年,组织5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一般为6个月的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1000家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通过努力,提高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快更好就业。
计划安排: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数量达到600家,安排见习人员不少于1.5万人;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数量达到800家,安排见习人员不少于1.7万人;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数量达到1000家,安排见习人员不少于1.8万人。其中,省级见习基地每年安排2000人见习。(全省具体计划安排见附表)
三、见习对象
见习主要对象: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参加见习人员要符合以下条件: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
四、经费安排
1.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省财政安排经费,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每人购买9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各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基地)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市、县财政应安排相应经费,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及经费管理、发放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4.见习单位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各见习单位自行确定。就业见习所需其他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
五、工作内容
(一)设立工作机构。为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管理,省、市、县分别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考核、监督、检查;
3.组织公益性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供需洽谈活动;
4.组织见习人员报名及资格审核;
5.审核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6.审核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部门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确定见习单位(基地)。各地要在现有见习基地的基础上,建立并拓展一批见习单位。确定见习单位的具体要求:
1.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2.优先考虑规模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本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尽可能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高校毕业生的不同需求;
3.见习单位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用人需求明确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
4.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见习单位确立后即可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经一段时期考察,运行良好的见习单位可挂牌明确为市、县见习基地,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见习基地可确立为省级见习基地。
对已经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进一步优化管理,广泛征求见习需求,不断扩大见习规模;对不符合设立条件或不能提供见习岗位的见习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
大力实施“江苏省百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计划”,加强对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指导与监管,对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省级基地提升见习规模与层次,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和共青团组织设立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符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设立条件,且安排的见习人员符合见习对象条件的,经审定,可增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子,享受相关政策。
(三)落实见习计划。各地要按照本计划的安排,层层分解见习任务,落实责任部门。要重点组织高校毕业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参加见习,并积极探索对即将离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开展见习。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就业见习活动。
(四)组织见习活动。各地要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明确年度见习目标任务和工作安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工作,鼓励和引导他们参加就业见习。省人事厅在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门页面,动态发布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为高校毕业生通过网络报名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也应建立就业见习网站或网页,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供便利。
(五)强化见习管理。见习之前,见习单位(基地)应和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见习单位(基地)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基地)应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要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积极探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见习期满,各地应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人员发放就业见习合格证书,各见习单位(基地)还应将就业见习的相关情况在本人持有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证》(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上作相应记载,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六)提供见习服务。各地要将见习工作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整体工作。要通过媒体以及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多种渠道,加强见习信息发布,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见习之前,各地要积极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指导,要对见习单位开展政策宣传,包括就业形势、见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等内容。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并在见习期间,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引导其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免费就业服务,被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凭证享受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对有创业愿望的,要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七)确定重点联系城市。省人事厅将确定一批高校毕业生数量多、见习工作基础较好、见习规模较大的市、县(市)作为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重点联系城市。指导重点联系城市大胆探索,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以推动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将其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确保见习工作顺利开展。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组织管理,总结和推广有效做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建立见习统计制度,全面掌握工作进度,并及时逐级上报。
(二)明确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人事厅牵头,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共青团江苏省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人事部门要牵头做好见习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单位(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教育部门要明确高校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做好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专项经费,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顺利推进;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为见习期满人员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为见习期满未被录用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指导用人单位及时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推荐一批经营管理规范、效益和信誉好的中小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动员引导一批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工商联要组织一批信誉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共青团组织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形成人事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的见习工作机制。
(三)确保经费到位。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认真落实有关规定,确保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足额到位,保障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
(四)开展评选表彰。开展全省性就业见习评比表彰活动,对提供岗位数量多、岗位质量高、见习待遇好、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单位(基地)及相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成绩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评选表彰。
(五)做好宣传工作。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采用各种形式,宣传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要大力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以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附表:江苏省2009-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目标任务安排
江苏省2009-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
见习计划目标任务安排
|
项 目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
基地数
|
见习人数
|
基地数
|
见习人数
|
基地数
|
见习人数
|
|
省级基地
|
110
|
2000
|
110
|
2000
|
110
|
2000
|
|
市
县
基
地
|
小 计
|
520
|
13300
|
705
|
15050
|
925
|
16400
|
|
南京市
|
55
|
1400
|
75
|
1600
|
100
|
1750
|
|
无锡市
|
55
|
1400
|
75
|
1600
|
100
|
1750
|
|
徐州市
|
25
|
600
|
30
|
660
|
40
|
720
|
|
常州市
|
55
|
1400
|
75
|
1600
|
100
|
1750
|
|
苏州市
|
55
|
1400
|
75
|
1600
|
100
|
1750
|
|
南通市
|
40
|
1100
|
60
|
1250
|
75
|
1350
|
|
连云港市
|
25
|
600
|
30
|
660
|
40
|
720
|
|
淮安市
|
25
|
600
|
30
|
660
|
40
|
720
|
|
盐城市
|
25
|
600
|
30
|
660
|
40
|
720
|
|
扬州市
|
40
|
1100
|
60
|
1250
|
75
|
1350
|
|
镇江市
|
55
|
1400
|
75
|
1600
|
100
|
1750
|
|
泰州市
|
40
|
1100
|
60
|
1250
|
75
|
1350
|
|
宿迁市
|
25
|
600
|
30
|
660
|
40
|
720
|
|
总 计
|
630
|
15300
|
815
|
17050
|
1035
|
18400
|
说明:2009-2011年三年共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1035家,安排见习高校毕业生507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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