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共同制定了《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用3年时间组织110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方案明确,主要实施对象为该省生源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2009年安排3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见习之前,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单位要签订《见习协议书》,明确见习时间、见习期限、见习岗位和见习待遇等。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要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要维护见习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见习单位要加强对见习毕业生的管理,督促和检查见习毕业生遵守纪律、履行职责。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毕业生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
见习单位要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不得低于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见习单位承担60%,同级财政承担40%。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组织实施机构统一办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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