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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用合同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2008-1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现对我中心代理单位合同办理相关事项调整如下:

1、我中心代理的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即日起原则上不再签订聘用合同,改签劳动合同。情况特殊的,需经审批同意后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截至07年12月31日。自08年1月1日起,上述单位一律签订劳动合同,我中心不再办理鉴证手续

2、我中心代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论在编、非在编,一律签订聘用合同,使用我中心制作的聘用合同书文本的,需经鉴证后方可生效。

3、我中心原制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文本已不再使用,从即日起启用新的统一制作的聘用合同书文本。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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